• 私拆电池违法!

    你该了解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今天小编主要想跟读者们谈谈——非法回收处置铅酸蓄电池所犯的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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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酸蓄电池:

    定义: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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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46大类危险废物之一:

    铅酸蓄电池广泛应用于汽车、火车、电动车、通信等行业,但铅酸蓄电池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其中铅泥、铅渣、铅烟和酸液是主要污染物,在铅酸蓄电池拆解后的酸液中包含铅泥、废硫酸等化学液体,具有强腐蚀性,若不经过无害化处理就将酸液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其中的铅和废硫酸等便会引起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和电解液污染。酸液倾倒之处,寸草不生。同时,非法炼铅、提炼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飞灰,严重造成空气污染、粉尘污染、土壤污染等,造成人体危害

    所以,国家将废旧铅酸电池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46大类危险废物之一,对它的生产、回收、处置,国家都有严格的从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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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铅酸蓄电池需要具备相关许可资质:

    由于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国家规定只有具备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才能从事废旧铅酸蓄电瓶收集、贮存和处置等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有许多非法经营的作坊、企业等对铅酸蓄电池进行不规范的生产和回收工作,这些企业规模小、基本没有专业设备,他们通常的做法是把铅酸蓄电池的铅极板拆下、硫酸液直接倾倒、塑料保留,无证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仅综合利用率极低,而且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环境,有可能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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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经营许可证是指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瓶车、电动车维修和“以旧换新”等活动中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须交由有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众多法律法规的签订和完善都表明,国家和各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越来越重视,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任何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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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警钟:

     2017年2月,广西柳州一电池收购点因非法排污受审。

    2017215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易某非法排放含铅污染性液体,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据悉,嫌疑人易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始蓄电池收购点并非法处置蓄电池,犯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2016年底,广西柳州审结一起废旧电瓶污染环境罪案,9人获刑。

    201612月,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废旧电瓶污染环境罪案,9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案件中,几名被告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设废旧电池收购点,并非法处置废旧电池100余吨,情况恶劣,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2016年10月,安徽一男子因非法处置废旧电瓶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份,安徽省凤台县一男子胡某在未经工商及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铅锭的加工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炼铅废渣、铅尘、废旧电瓶随意处置,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期间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6年10月26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胡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

     2015年7月,一家未取得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资质的企业非法处置蓄电池被查获。

    20157月,浙江永嘉县环保局查获一起22吨的废电池污染环境案件,据悉,江苏南京市溧水区一企业未取得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资质,却跨省跑到安徽宣城一偏僻山场开厂偷炼蓄电池提取铅锭,产生严重污染。被查获后,该企业3名“合伙人”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2015年6月,广州天河区一窝点被捣毁,几名嫌疑人因非法处置蓄电池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5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一起因非法处置废旧电池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案件中,几名嫌疑人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在天河区租用临时工棚对废旧蓄电池进行非法拆解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经审判,判处主犯李某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2月,7名嫌疑人因非法处置蓄电池被遂昌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13年,为了提炼金属铅,2名浙江温州男子在遂昌注册成立铸造厂,大量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并以雇佣、承包等方式招揽他人进行加工冶炼,并随意排放未加处理的废气、废水、废渣,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41217日,遂昌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25万元不等。


    2013年7月,广东佛山市两名男子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被拘役并处罚金。

    2013731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环保部门协同当地公安机关查获了一起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的案例。据悉,嫌疑人李某庆及梁某生在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和审批的情况下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拆解工作,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12月底,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认定被告李某庆及梁某生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庆、梁某生拘役五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5月,福建一男子非法回收处置蓄电池,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35月,福建顺昌县曾贵明非法回收、拆解铅酸蓄电池,并非法炼铅,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刑法,被顺昌县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知法守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众多法律案件的审判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者,法律都将严惩不贷!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将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任何人在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他人处置之前,都必须了解被委托对象是否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例如委托他人处置废旧蓄电池,必须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千万不要谁出价高就卖给谁,免得一不小心就犯了法!

    作为企业主,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相关环保义务,合法经营,切不可知法犯法。同时,我们呼吁广大民众,一旦发现有污染环境的线索,请积极环保部门举报,让我们共同来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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